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段话呢?
一、 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二、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
三、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
四、 实例。
假设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事故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付给其近亲属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根据以上分析,且不论李某的年龄,若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000元,那么,李某近亲属所应该得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理论上就应该是:8000×20=160000即16万元;倘若李某已经65岁,那么,就应该是:8000×(20-5)=120000即12万元;倘若李某大于75岁,例如76岁,86岁或是101岁,那么死亡赔偿金就都会是:8000×5=40000即4万元。
有积极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