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村厂房工程招标文件 下载本文

17.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5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若出现第11.2条情况,按11.2执行。

18、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一第31项规定。

18.2 招标人可按本章第7条款规定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方式,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为止。

六、开标

19、开标

19.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6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准时到场参加开标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从开标直至宣布中标结果止,除招标人宣布休会外,投标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场所。如因投标上述人员的擅自离开而影响开标、评标,可视情况拒绝其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应同时提交有效的银行交款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场参加开标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材料的原件。

19.3开标前未提交19.2条款中要求提交的证书原件的单位将被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9.4有效投标人的确认

19.4.1违反本章19.2条款规定的投标人将被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9.4.2违反本章19.3条款规定的投标人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投标。

19.4.3经确认无误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9.5 开标会议在有关部门监督与指导下,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

19.6 开标顺序为先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结束后,公布资格审查情况;然后开商务标,由工作人员宣读其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安全、各项承诺及评标有关的其它内容,并作好开标记录;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商务标评审结束后,公布商务标评审结果,商务标评审前七名的投标人进入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公布技术标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评

标办法推荐2家中标候选人,并注明推荐顺序。

七、评标

20、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1、评标过程的保密

21.1 公开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22.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规定的评标办法(详见第七章“评标细则”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七章“评标细则”未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2.2对评审过程出现以下情况,经评标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串标、围标。其标书为废标,并移送交易中心处理。

22.2.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2.2.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22.2.3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22.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22.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2.2.6 投标文件的内容非常类似或相同错误的;

22.2.7 投标文件的格式非常相似的;

22.2.8 装订的投标文件样式非常相似的;

22.2.9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3、初步评审

23.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3.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3.2.1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23.2.2不按本章第25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3不按本章第23.4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错误进行修正的;

23.2.4投标文件未盖投标人法人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签字;

23.2.5 投标文件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内容或格式,致使招标文件的原意发生改变。

23.2.5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23.2.6 投标文件中有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的内容未盖投标人法人章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签字;

23.3投标报价形式的确认以总报价为准。

23.4投标文件的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有以下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下列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正:

23.4.1 如果投标函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中的内容为准。

23.4.2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3.4.3 当合价之和与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总价为准,按比例调整合价,并相应调整单价;当工程量与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和合价为准,修正单价。

23.4.4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和修正价格,投标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同意修正后,修正后的内容和价格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和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并不影响其他投标文件的评标。

23.5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认定:

23.5.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要求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5.2一般将投标总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投标担保要

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

23.5.3 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5.4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6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评审标准规定的投标文件达到3个或3个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才能对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否则将视作本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而重新组织招标。

24、详细评审

24.1评委将仅对按第2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4.2评价和比较应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24.3对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报价范围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4.4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4.5投标价格采用价格调整的,在评标时不应考虑执行合同期间的价格变化和允许调整的规定。

25、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25.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内容或其他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5.2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除本章第23.4条规定的允许修正的投标文件的错误外)。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投标人应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5.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或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6、评标结果

26.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七章“评标细则” 规定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6.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