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滴滴快车被叫停的背后
6月2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共同约谈“滴滴专车”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该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及 “滴滴快车”业务,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从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点评
对于出租车难打,费用偏高,滴滴快车无疑是个破局者,它让多年来稳吃垄断收益的出租车公司陷入困境。这正应了诺奖得主诺斯的观点:技术进步是改变交易费用,推动制度变迁的一大重要力量。互联网技术和移动客户端的发展,确实也改变了出租车市场的交易费用和现有制度。 但问题在于,私家车接客在安全性上确实存在隐患。虽然目前尚未有重大的事故发生,但这种潜在的犯罪可能必须防范于未然。比如,司机的驾驶技术、私家车的状况、犯罪分子会不会冒充司机进行犯罪等等,这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法帮说法
诚然,滴滴专车、快车的确是违反现有规定的。不过一项事物能够发展到被这么多人接受,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不论是从解决拥堵、方便出行,还是合理利用资源来说,专车都有其积极的作用。期待在未来能有相关规定给专车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
相关法规
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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