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管理工作程序 下载本文

测量管理工作程序

1.0编制依据

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管理工作程序。 2.0目的

保证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结构物的空间位置和几何尺寸符合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0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对永久性工程的测量控制。

4.0工作程序

4.1导线点和水准点控制

4.1.1交桩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业主向总监办测量工程师交桩;在承包人进场后3日内,由业主及总监办向承包人交桩,并提供基准点、导线点、水准点的详细资料。

4.1.2复测

4.1.2.1总监办在接到上述桩点资料后,及时进行独立复测,若测量结果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总监办应尽快书面报项目管理处。

4.1.2.2承包人在接到上述交桩资料后7天内,应组织有资质的测量人员用合格的测量设备对上述基准点进行复测。

复测要求:

(1) 相邻两施工单位的界桩,双方均需实测并共同保护。

(2)水准标点,除施工单位段内闭合外,应延伸至两相邻段内两个水准点并且闭合。

精度要求:

(1) 导线:

1.方位角闭合差:+16√n(秒),n---测站数

2.相对闭合差:≤1/10000

(2) 水准点闭合差::+20√L(mm),L---水准路线长度(km)。 承包人将复测原始记录、计算结果、精度评定、测量人员资质证明、测量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一式三份)上报总监办测量工程师审批。

4.1.3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复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在接到承包人上报的复测报告后3天内,对承包人的复测结果予以批复。若承包人的测量结果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必须重新复测。

4.1.4基准点的使用和保护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基准点作为承包人测量定线的依据,承包人应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受扰动。当监理测量工程师认为基准点不能满足施工放线精度要求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上述基准点进行重新测量,并以测量监理工程师重新批复的结论为准。监理测量工程师对基准点批准使用的结论,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测量工作中出现任何偏差造成工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责任。

4.2测量控制网的控制

4.2.1承包人依据交桩控制点,为准备施工而引测的测量控制网,必须经总监办测量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承包人应将测量记录,计算结果,示意图等详细资料(一式二份)报总监办。

4.2.2总监办测量工程师在接到上述资料3日内,对承包人的测量控制网点进行复测,若结果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由总监办测量工程师审批,同意投入使用。

4.2.3当控制网点发生变化或丢失,须补测,重复以上程序。

4.3施工放线控制

4.3.1施工放线

承包人应在各个分项工程开工前将分项工程施工放线的成果及测量复核资料(一式三份)报总监办测量工程师审批。

相邻标段结合部位的施工放线,两标段承包人都必须共用一套导线点或水准点,必须约请监理测量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时由测量工程师组织两标段承包人测量人员在现场进行联合施测,联测范围为两方结合部各100米范围内。

4.3.2监理测量工程师对放线的复核

总监办测量工程师在3日内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线进行审查和复核,合格时,批准同意使用。对下列工程部位,请施工单位及时约请监理测量工程师进行复核复测:

一、基础结构物

1、灌注桩定位。

2、灌注桩完工后,桩位与理论值的实际偏差。

3、承台浇注前承台的定位放线和高程。

4、承台完工后墩柱定位。

5、盖梁、支座或现浇段定位放线。

6、桥面铺装层高程控制。

7、构造物整体竣工后自检偏差。

二、扩大基础结构物

1、通道和挡土墙等定位放线(打完垫层弹线后检测)。

2、基础以上部分的结构资料与桩基的相同。

三、道路

1、路基封顶的断面高程,中桩桩号及路基宽度等竣工自检偏差。

2、路面竣工后的断面自检资料(设计中线\路面高程\路宽\坡度控制等各项偏差测量)。

无论何时,当监理测量工程师要求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线时,承包人应给监理测量工程师的复核工作提供协助。监理测量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放线审批同意的结论,并不免除承包人造成任何失误的责任。

5.0监理工程师测量要求的满足

5.1除完成上述测量要求外,不论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与否,当监理工程师以保证工程空间位置正确性为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测量检查时,承包人都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予以实施,并保证其结果的正确性。

5.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任何可能影响测量精度的问题时,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