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稿
导语: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范围涉及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企业用工方面的一个重要法规。下面我们组将分以下几个部分对该条例的新规定进行讲解:
一、工伤保险一般制度回顾。
工伤保险主要程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认定
一般标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
特殊情况:职业病、上下班途中、视同工伤(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利益)、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例外情况: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主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结果:1-10十个级别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亡: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食宿交通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工伤复发的费用等八项)
工伤1-4级: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伤5-6级: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7-10级: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时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背景
社会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及区域间的统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作逐步推进、新的《社会保险法》出台、社会道德危机抬头。
三、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
在以上第二大项所述背景的前提下,我们从立法者的修改思路出发,将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归纳在以下几个大项之下,方便大家识记和理解(囊括了全部修改内容):
§-1着力构建涵盖全社会的工伤保险体系
(一)适用范围扩大
1、适用企业主体范围扩大: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
相应的调整:增加一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增加条款:第十条)
调整一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群体:去掉了第二款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第六十五条)
删除一款——对职工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2、适用的限制条件减少:犯罪改为故意犯罪,去掉违反治安管理,增加吸毒这一后果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调整为:(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六条)
(二)经费统筹
1、工伤保险基金区域统筹:
a.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十一条)
b.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新的第三十五条第(三)项,黑色字体部分为增加文字)
2、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途径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途径在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的基础上增加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第十二条)
3、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二条)
(三)归口管理
1、统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有名词被替换)
2、重新明确部分职权:
a.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制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八条)
b.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国务院社会保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2更注重保平等和障公民权益
(一)赔偿范围扩大
1、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同意的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纳入工伤保险赔偿范畴。(第三十条第四款)
相应的调整:上述标准改为由统筹区政府规定。(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第三十条第四款)
2、将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康复性治疗费用扩大至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不再限制于治疗(第三十条第六款)
3、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都由用人单位支付——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
在原基础上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五级以下增加2个月,七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