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行为是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卫生监督行为的生效前提,则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存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卫生监督行为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卫生监督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产生相对人应当服从义务。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追究相对人不履行卫生监督行为设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卫生监督行为的告知也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
当然,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替代其作出告知行为,并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其他组织替代告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应由委托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其他组织在没有事先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作出了告知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事后追认的,也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卫生行政部门事后不予追认的,则由作出告知行为的组织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依法定的程序告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如影响到相对人合法权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告知相对人。这里的?告知"应当界定为?法律上的到达",其基本内容是,被告知的行政行为在经过了一个法定程序之后,已形成了相对人充分了解被告知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条件,在法律上可以推定它已经到达了行政相对人知悉范围。如卫生行政部门在当事人户口所地公告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经过了法定期限后即可视为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律上"已经到达了当事人,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即可生效。卫生监督行为依法定程序告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过程意义上的卫生监督行为告知
是指在卫生监督程序中涉及与相对人有关的事项,如卫生行政部门不告知相对人,则卫生监督程序无法继续向前伸展,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在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前提下仍然推进行政程序的,则可能产生对卫生行政部门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4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生效意义上的卫生监督行为告知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将一个已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通过法定程序告知相对人,从而使该卫生监督行为生效,行政相对人因此必须履行该卫生监督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卫生监督行为的告知是卫生监督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如果不告知已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即使其所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符合卫生监督行为的合法要件,该卫生监督行为对相对人也不具有约束力。这种不具有约束力表现在法律上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该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执行意义上的卫生监督行为告知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将具有执行性的卫生监督行为,在相对人不履行该卫生监督行为所设定的义务时,以一定的形式告知相对人。这种告知具有告诫意义,相对人如果不加以重视并自觉履行卫生监督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将启动强
制执行程序。
(三)以法定的形式告知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以不同的形式将卫牛监督行为告知相对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影响也不同。因此,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合理、便民的原则依法定的形式将卫生监督行为告知相对人。
卫生监督行为告知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种:
1.面告
面告是指卫生监督人员当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这种告知形式一般是相对人在场的情况下采用,他是卫生监督中采用较多的一种告知形式。《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函告
函告是指通过邮政或者电子网络等方式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这种告知形式一般是被告知人不在场或者不能直接送达,但知道其确切地点的情况下采用,它也是卫生监督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告知形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49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部门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公告
公告是指通过在被告知人所在地公开张贴告知内容或者通过媒体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这种告知形式一般是在被告知人数量众多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告知中,第50条就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告知的法定内容
相对人作为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承受者,其合法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卫生监督行为的不利影响。而只有当相对人知道可能影响他合法权益的卫生监督行为时,相对人才能有效地行使申辩权。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卫生监督行为的法定内容。告知的法定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卫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他们分别是卫生监督行为的行为人和承受人,构成卫生监督行为的主体要件;②作出卫生监督行为决定的理由,这些理由应当包括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和裁量理由;③相对人具体的权利或义务及其实现的方式;④相对人不服卫生监督行为决定的行政救济时间、方式及受理机关等。
当然,相对人知道被告知的卫生监督行为的法定内容不是客观上的实在状态,而应是法律上的推定结果,也就是说这里的知道是基于卫生行政部门告知卫生监督行为的事实,推定相对人已经知道被告知的卫生监督行为,而事实上行政相对人可能确实还不知道被告知的卫生监督行为。如以公告方式进行的告知,在经过法
定期间之后就应推定相对人已知悉被告知的卫生监督行为,但实际上行政相对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确实不知道这一卫生监督行为。所以,这里的知道有两种情况:①相对人确实知道被告知的卫生监督行为,如当场送交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②相对人确实不知道被告知的卫生监督行为,但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被推定为知道被告知的卫生监督行为,如依公告程序告知的卫生监督行为。这两种情形都是卫生监督行为告知的合法要件之一。
三、卫生监督告知的基本内容
卫生监督告知的基本内容,是指对相对人利益产生影响的卫生监督行为相关事项。卫生监督告知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告知卫生监督依据
告知卫生监督依据,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监督的依据告知相对人。卫生监督行为必须要依法开展,没有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就不能开展卫生监督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为此,《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同时,告知卫生监督的依据,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了解卫生法律、法规要求,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和颁布实施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他是卫生监督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卫生监督效力最高的依据。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卫生法律共有10部。
2.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修改和颁布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实施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卫生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卫生法律,数量较多,是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目前,卫生行政法规共有32部。
3.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和颁布实施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的地方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卫生法规各地均有,数量不等,全国大约有200余部,它也是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发布颁布的卫生方面规范性法律文件。卫生规章数量多达94件,它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5.地方政府卫生规章
地方政府卫生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根据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卫生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发布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也是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6.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针对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内容,制定的卫生质量要求。卫生标准数量特别多,迄今卫生部已组织制定并批准各类卫生标准1800余项,现行有效1169项,涉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消毒、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地方病与寄生虫病以及传染病诊断和控制、临床检验、血液等领域。其中国家标准(代号GB或GB/T)731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GBZ或GBZ/T)248项,卫生行业标准(代号WS或w/r)190项。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特色的卫生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卫生标准是卫生监督重要的具体依据。
7.卫生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