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剂与食品安全 下载本文

塑化剂与食品安全

食企2011级1班 何杰 20112534

【摘要】近期台湾正遭遇塑化剂风波,这场被称为台湾版“三聚氰胺事件”的食品安全事故

使得台湾三十年来趋于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遭受巨大打击。而回顾3年前的三

鹿奶粉安全事故,两地在处理食品危机的方法上有何对比?大陆在处理紧急事故的

对策上有何向台借鉴之处?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法》出发,与台湾《食品卫生管理

法》做比较,分析出大陆食品监管中的漏洞与不足,提出改进方法。

【关键字】塑化剂 《食品安全法》 比较

【正文】

一、 塑化剂风暴起因及当局对策

最近的台湾被笼罩在塑化剂的阴影中。这场被称为台湾版“三聚氰胺事件”的食品安全风波,使得包括“统一”等龙头企业在内,涉及饮料、保健品、和药品的超过两百家厂商都卷入了风暴的中心。

“台湾版三聚氰胺”的盖子被揭开,完全是一个“意外”。

揭开盖子的是一名52岁杨姓女士,台湾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的一名普通检查员。2011年3月,在给某公司益生菌做例行稽查检测时,意外发现了一个异常讯号,这本不属于她的职责范围,因为此次检测主要是探究益生菌食品中是否含减肥西药或安非他命。

然而,这位细心的母亲还是花了两个星期的时间,将这个异常讯号与各种物质的图谱进行了一一比对,她意外发现,这个异常讯号其实就是本不该出现在食品中的塑化剂DEHP(学名为“邻苯二甲酸二酯”)。接下来的消息更令人吃惊:送检的益生菌食品中塑化剂 DEHP的浓度竟高达600ppm(百万分之一浓度),远超过台湾人均每日摄入标准1.029ppm。

卫生署直接将消息通知了台湾检方,循着益生菌生产厂商提供的线索,最终查出,一家名为昱伸的香料公司在其生产的食物添加剂“起云剂”中加入了塑化剂DEHP。

问题便如此一触即发。

截止到5月30日,受台湾“塑化剂”风波牵连的厂商已达206家,可能受到污染的产品522项。台湾食品界龙头“统一”、悦氏运动饮料、知名药企“宏星制药”在内的多个名牌企业都未能幸免于难。

短短一个星期,台湾30年来苦心经营的食品安全的口碑就被彻底摧毁。台湾食品一度成了安全放心的代名词,高规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仅让台湾自豪,也令世界瞩目。2008年大陆发生三聚氰胺事件时,“安全食品台湾造”的广告语曾令海峡此岸的大陆人民无比艳羡。

令公众疑惑的是,以台湾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塑化剂是如何成为漏网之鱼的?

在台湾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詹长权看来,DEHP之所以酿成一次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最为关键的就是台湾管制架构的失效,原因归结于政府没有办法管理最新出现的一些化学品。

目前,台湾市面上的化学物质有10万种左右,大部分都有毒性,而被台湾“环保署”列为毒性化学物质的只有271种,其中只有78种属于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

DEHP就属于第四类毒性物质,其管理采用“事后报备”,这意味着厂商在使用之前是不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说明的,潜台词是相信厂商不会随便使用,而所谓的事后报备往往就成了不报备,所以,政府对于第四类有毒物质,监管只是名义上的。这实际上就造成了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上的一个盲点。

台湾民众一直引以为傲的“台湾制造”有一个特有的标识 ,即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微笑认证,这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愿性认证体系。

自从台湾“经济部”上世纪90年代推行GMP制度以来,一般民众都认为,GMP微笑标志的食品是绝对安全的,而有关部门确定这些食品安全卫生的方法,就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过低的抽检率和对业者自觉的过度依赖是酿成此次大祸的重要原因。

塑化剂本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增塑剂,在塑料加工中添加这种物质,可以使塑料制品柔韧性增强;在食品加工中,为取得类似的增稠和柔化效果,则应使用由阿拉伯胶、乳化剂、棕榈油等混合制成的起云剂。但因棕榈油价格昂贵,香料公司遂以便宜却有毒性的塑化剂取代,加入到“起云剂”中。

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给予台湾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重重一击。台卫生部门宣布5月31日为终止黑心起云剂行动日,由各地卫生局会同检调单位,到各大超市、便利店清查问题食品是否已经下架。同时,卫生部门将检讨加强食品添加物的管理,要求业者加强每个环节的品管,确认不含黑心原料。

台湾“卫生署长”邱文达昨天宣布,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果酱果冻、胶囊状粉状等5大类食品,凡含有“卫生署”确认塑化剂污染起云剂及其相关产品者,必须立刻下架回收;如使用起云剂者,必须于5月31日零时前提出安全证明,否则禁售。一旦查获制造贩卖或违法含塑化剂,将依法重罚,且一罪一罚。

目前含塑化剂的饮料仍在紧急下架中,亦停止向亚洲各地区出口。台卫生部门正积极进行补救措施,企将安全事故的后果达到最小化。

根据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1条规定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

一变质或腐败者。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者。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四染有病原菌者。

五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六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七搀伪或假冒者。

八逾有效日期者。

九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3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并得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条规定者。

二违反前条之禁止命令者。

第34条 有第三十一条至前条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八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项之罚金。

根据台湾法律,这些违法添加塑化剂的不肖厂商只有三年以下刑责,不过目前刑法采一行为一罪、一罪一罚,最高合并刑责可达30年,而如果业者隐匿的事实,或者下架封存之后还继续出货的话,还可追究“诈欺”等罪嫌。

二、08年三鹿三聚氰胺案件回顾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

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此后,全国陆续报道因食用三鹿乳制品而发生负反应的病例一度达几百例,事态之严重,令人震慑。2008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2008年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

随着问题奶粉事件的调查不断深入,奶源作为添加三聚氰胺最主要的环节越来越被各界所关注。另据医学专家介绍,三聚氰胺是一种低毒性化工产品,婴幼儿大量摄入可引起泌尿系统疾患。目前患泌尿系统结石的婴幼儿,主要是由于食用了含有大量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引起的。

三鹿安全事故使得老字号三鹿集团破产,主要责任人被判处死刑。另外,国内各大乳制品行业均遭此事故波及,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被吊销。产品质量归入重点排查的范围。

三聚氰胺事件,集中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严重缺陷。剖析上述事件的产生及处置过程,可以看到,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部门职责不清,监管出现缺位;检测标准滞后和不足,影响监管力度;检测资源分散,监管技术支持乏力。 上述这些问题,使我们食品监管成本不低,效率却不高。而同时,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严、处罚过轻,导致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很低,食品违法屡禁不绝。“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面对当前食品安全严峻的挑战,《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也将改变我们看待食品的观念,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了我们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提升,值得期待,但需要更为完善的细则使其落到实处。

三、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缺陷及改进方法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三鹿奶粉案件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其中本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对于食品添加剂在食物中的滥用提出了明确的控制标准。

另外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这体现了国家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强化,与国外监管体系的接轨。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若有的企业明知道自己的食品出了问题,但是不主动召回,则法律规定,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有关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召回。类似的还有停止经营制度。这些监管制度的法律化,对于解决现在的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都是非常有效的。

虽然三聚氰胺案件已过去三年,但食品安全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此次台湾塑化剂风波虽被称为台湾版的三聚氰胺,但两地根据的法律及处理办法仍有差异。食品安全问题大于天,建立完善的安全体系绝非易事。希望《食品安全法》能够真正使食品安全体系成型,让人民能够安心地生活在没有有毒有害食品的环境中。

*参考文献:南方周末 《“每天都在给儿子喂毒”——塑化剂潜伏台湾三十年》孟登科 袁端端

卫生软科学 《从三聚氰胺事件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 孔粼 何庆节

CSSCI 学术论文网《从三聚氰胺奶粉再曝细说“问题食品重新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