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联财务审计招标文件 下载本文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章 项目概况

(一)招标项目名称

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年度决算及经济责任审计。

(二)招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机联)

(三)被审计单位: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

(四)投标单位

参加本次投标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招标项目需求

截止2008年底,中机联管理26家预算单位中有24家单位需按照中机联统一要求进行各项审计。其中

1、19家预算单位年度部门决算需进行审计;

2、7家单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决算需进行审计;

3、当年竣工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需进行审计;

4、涉及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等事项需进行专项审计。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审计项目具体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描述

1、被审计单位均为国有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大部分单位为国家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均执行财政部统一规定格式、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编报。因此,其审计工作与企业单位有较大区别,需要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2、对预算单位的审计重点不是效益,而是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和决算报表的真实性。

3、2008年中机联管理的26家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总收入为8.5亿元,不含财政拨款的总收入为7.8亿元,平均每个单位收入约为3270万元,不含财政拨款平均为3000万元;资产总额为17亿元,平均每个单位约为6500万元;负债

总额为5亿元,资产负债率约为30%。

4、被审计单位办公地点(审计实施地点)大部分在北京地区,仅有两家单位分别在哈尔滨、苏州,另有一家单位在深圳,但由于规模较小,中机联同意其在当地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在京单位中有16家单位在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办公;大部分单位组织结构简单,工作人员不多;不提供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的免费食宿。

5、被审计单位性质相近,并且每个单位的规模较小,支付能力有限,不适宜逐个按被审计单位进行招标。

(七)招标步骤

1、本次招标活动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3家中标单位(其中至少有1家属民政部确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审计单位),作为统一委托承担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以中机联文件予以公告;第二步是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双向选择,确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

2、招标结果确定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协议》,受托会计师事务所获得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权利。受托会计师事务所须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协议》的有关义务,包括协议约定的计价规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协议》的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该协议有效期为2年。

(八)审计任务确定

年度部门决算和基建项目决算编报工作开展前,招标单位发文给被审计单位,要求各单位编制决算,同时告知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各单位选择其中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此同时,招标单位将全部需要审计服务的单位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告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供其选择被审计单位。

有关单位基建项目竣工后,自行与中标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审计业务,进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遇有单位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等需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将由中机联审计工作部直接在中标事务所中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下达审计通知书。

(九)审计签约预测

通过双向选择每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平均承担3个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服务。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相应的审计能力,但是一家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实际签约的数量取决于双向选择的结果,可能高于或低于平均数量。招标单位对于最低签约数量不做任何承诺。

(十)审计费用支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十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无论是否中标,投标方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均自行承担。

第二章 招标单位简介

(一)招标单位名称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二)管理依据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国经贸产业

[2001]57号)和国资委有关文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管理有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代管有关社会团体。

(三)招标依据

为了加强对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的监管,提高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基建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水平,根据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的要求,这是中机联第二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四)招标单位法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五)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瑞祥

第三章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确保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二)招标文件的解释和答疑

1、投标单位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需要招标单位解释和答疑,应当在2009年9月24日前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质疑形式可是书面质疑,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网站问答进行质疑。但不接受电话和口头质疑。

2、质疑问题和对质疑的回答将形成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将随时通过www.cmifzc.org.cn网站公开,也可到中机联审计工作部索取。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2009年9月24日前,招标单位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需要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预审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单位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单位回函确认。

3、为使投标单位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在延长投标期截止期间,投标单位将不会被要求修正其投标。

第四章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一)投标人限定为在北京市注册的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被审计单位业务复杂性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经验。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8名。

(三)注册性质为合伙制或者注册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四)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熟悉部门预算、决算、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制度,在最近三年内承接过此类业务者优先。

属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确认的全国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单位优先。

(五)中机联第一次会计师事务所招标中标事务所优先。

(六)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七)投标人应当是单独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