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应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5.2. 审计部门应当受理关于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六章 罚则
6.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采购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未按公司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4)与供应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5)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如因采购人过失导致使用人经济损失的,采购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6.2 根据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上报的采购申请,并通过公司规定的采购方式签订的采购合同,如因需求部门临时自动取消导致产生的费用,需求部门或其具体负责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
6.3 采购组织实施人员、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招标小组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
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负责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经办人员违反公司关于反贪污贿赂条款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按公司处罚管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按公司处罚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参阅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规。
7.2.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合规经营,规范合同管理,保证公司依法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减少合同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因经营需要与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签订的,有关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在办理具体项目,并以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时,具体经办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业务权限。
第四条 公司合规法律岗根据本规定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具体负责对合同进行合规风险及法律风险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个人,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或非经公司授权代表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取得公司书面授权。
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分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本规定和各业务报审程序后,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授权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办理合同
报审和用印(章)申请手续。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外订立合同,除所涉合同金额在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并可当面履行的以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报酬;
(六)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争议解决办法。
第九条 合同草本的拟定必须在由二人共同参与谈判经由双方协商后议定,严禁独自一人参与合同的议定以及使用对方格式合同。
公司已针对特定业务类型制定合同范本的,经办部门在使用时如未报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 公司合规法律岗可以针对公司主要业务类型制作合同范本,并将制定的合同范本报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备案后公布,供经办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资信进行尽职调查,对对方的资金、设备、技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信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