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绩效和经营模式的影响
文/于胜全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
根据财税部门“营改增”工作计划,预计保险业将于2015年底前完成“营改增”,这将对保险公司的税负、盈利水平等重要指标产生深远影响,更会对公司未来产品定价、销售渠道、理赔方式等深层次领域提出挑战。
一、我国保险业“营改增”的改革难点
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两种,简易计税法与现行营业税计算方法基本一致,计算简单、方便,但其缺点是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没有发挥增值税的真正作用。保险业实行“一般计税法”的难点主要在于:一是监管部门能否突破增值税凭票抵扣的限制、同意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按账面进行进项抵扣。由于赔付成本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而赔付成本大多是无法取得发票的,若作为主要成本的赔付成本不能抵扣,则保险业按“一般计税法”实行“营改增”的税负将会大幅提高,并且失去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于胜全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的本义;二是发票管理上能否实现集中管理、集中开票、集中认证。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项税抵扣的唯一合法凭证,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非常严格,如取得的进项发票需逐一网上认证,对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采取罚款、停购等,从客观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着集中管理、集中开票、集中论证的要求。而现行全国各地的征税系统相互独立、并未联网,与集中管理模式不符,对拥有着庞大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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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融保险业如何实现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提出挑战。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具体影响
因为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原有的营业税类似,进
二、保险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一)简易计税法下“营改增”税负测算
假设公司营业税应税收入为X,增值税简易征收率为T,附加税费仅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应纳流转税额(营业税、增值税税金),税率分别为7%、3%、2%。增值税下的含税收入为X。
增值税及附加应纳税额=X÷(1+T)×T×(1+12%)=1.12XT÷(1+T)
企业所得税抵税部分=0.12XT÷(1+T)×25%增值税及附加实际税负=1.09XT÷(1+T) ①营业税及附加应纳税额=5.6%X企业所得税抵税部分=5.6%X×25%
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税负=5.6%X×75% ②令①=②,T≈4%
结论:当增值税简易征收率大于4%时,税负加重;小于4%时,税负减轻。
(二)一般计税法下“营改增”税负测算1、假设条件
(1)“营改增”后保险产品等交易价格不变,为含税交易价;
(2)赔付成本能全部顺利按照凭票抵扣加申报抵扣的方式抵扣进项;
(3)未来保险业的业务模式和费用结构维持不变;(4)假设中介机构手续费收入的增值税税率与保险公司一致;
(5)暂不考虑投资收益、免税险种变化、再保和营业外收支的影响。
2、结论
通过模型测算,在上述假设条件下,税率定在11%税负基本不变,按照6%税率执行则税负降低,按照17%税率执行则税负提高。
项税不可抵扣,销项税部分的影响与一般计税法相同。因此,下面仅对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营改增”影响做具体分析:
(一)对合同定价的影响
1、保险合同定价。流转税的税率是保单定价模型中的一个重要因子,“营改增”后保险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加之增值税是价外税,现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这些因素都将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利润等经营指标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保险业“营改增”政策出台过程中,如何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应是保监会和各公司重点关注的事项。
2、保险中介合同定价。保险公司计算手续费是按照保费收入的账载金额乘以手续费率计算的,“营改增”后保费收入的账载金额下降,若手续费率不变,则每单提取的手续费额将随之减少,这将使得中介人的手续费收入降低。若要维持原有的手续费收入水平,需要双方重新谈判定价。
3、资产和劳务合同定价。在对外采购协议定价时,保险公司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对方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以含税价报价,则保险公司成本比报价低、增值税由对方承担;以不含税价报价,则保险公司成本为报价,增值税由我方承担;二是对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相同的含税价报价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抵扣的进项多,对保险公司更有利。
(二)对销售模式的影响
在手续费(含税)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可抵扣税率从大到小依次为机构代理(包括专业或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人、银邮、4S店、电网销公司等公司性质的代理人)、个人代理、内部人员直销,因此机构代理优于个人代理,个人代理优于内部人员直销。特别说明的是,个人代理人自身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其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去税务局代开,因此个人代理人提供可抵扣进项发票的可能性很小,且保险公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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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ACCOUNTING
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个人代理渠道与内部人员直销的成本接近。税负的差异可能会对外包与自我服务模式的权衡产生影响。
(三)对理赔方式的影响
赔付支出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项下最大的一项成本支出,赔付支出是否能充分抵扣进项,是保险业争取“营改增”有利政策的关键。赔付支出可能采用的抵扣方式如下:
此种方式可抵扣进项太少;1、仅凭票抵扣法。2、凭票抵扣加保险公司申报抵扣法(实物赔付凭票抵扣、现金赔付可按照保险公司适用税率申报抵扣)。非凭票抵扣的方式,如果获得赔款一方未就所获赔款交纳增值税,就打破了原有增值税销项进项完全对应的链条完整性,且由于开票时间和账载赔付金额的时间点不一致,保险公司很难准确清分出征期内的申报抵扣金额。
3、赔付支出直接抵减保费收入征收销项税或者保险公司就赔付支出账载金额申报抵扣进项。此种方法优势是简便易行,避免了上述第二种方式的时间点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问题。
4、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增加第三方支付凭票抵扣。在承保、理赔系统增加被保险人识别信息,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支付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赔款直接抵扣税款后支付,对支付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赔款按公司税率申报抵扣进项,对支付给第三方(如4S店)的赔款凭票抵扣进项。这种方式最公平且保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确保了B-B税负为零。但是这种方式比较复杂,对系统改造的要求高,需要增加会计科目按照支付对象核算赔付支出。
从上述方式来看,第三种和第四种方式优势比较明显,值得借鉴和采用。
(四)对保险准备金的影响
1、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进行价税分离后,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的“保费收入”、“首日费用”等相关指标都会发生变化。
2、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赔款支出会产生一定的进项抵扣,此进项抵扣会抵减应
交的增值税金及附加、减少现金流出。因此,在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将剔除进项税后的赔付支出作为基数来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保险业“营改增”应对建议
为保证保险业增值税制度的科学合理,维持保险公司流转税实际税负相对稳定,对保险业“营改增”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人寿保险继续给予税收优惠
目前,保险业营业税税收优惠项目主要是针对寿险。现行政策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以及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意外险及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险等保险产品属于应税业务,但应税险种保费在公司保费收入中占比较低。
为保持流转税政策的连续性,考虑到人寿保险保费具有储蓄性质的原理,加之国际上普遍对人寿保险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建议保持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不变。由于一年期以下和以上的保险在保险原理、保险责任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建议将适用优惠的“保险期间”标准删除。
而反观人身保险,从公平竞争和保险性质的角度考虑,建议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适用于同样的计税方法。
(二)对金融商品买卖差价不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国内最终消费,而金融商品买卖差价属于投资业务,理论上不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另一方面,金融商品交易的频繁性和成交主体的不确定性给发票管理带来巨大难度,传统以票控税的方式可操作性不强。
(三)实行省级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模式
大型保险公司一般涉及总-省-地-县多个层级机构。在现行营业税制下,县支公司是最基本的纳税单位,独立申报和缴纳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特有的抵扣机制,以及保险公司多为集中管理的现状,建议实行在省级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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