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理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 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 根据这一法定概念, 需要注意共同犯罪几个特征: 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二是共同犯 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不是若干行为人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 施犯罪行为形 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而 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 会危害性;三是共同犯罪 人的差异性,即共犯人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 能各不相同,需要区别对 待。 从形式上看,根据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有不同的分类: 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 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 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 290 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 317 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 294 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刑法》第 317 条组织越狱罪)。 2.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 形成的。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 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
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 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 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 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 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例如,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 门口望风。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复杂共犯、一 般共犯。 知识点及实例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 “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 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 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 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2)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 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 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
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 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立的主观条件,这里尚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 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人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 通, 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 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 而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 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这一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 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行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 而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3)客观条件 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 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 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共同行 为”应当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能成立共犯关系,如甲乙共同雇用一 条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由于两人故意内容及行为性质不属于同一犯 罪构成,而应分别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至于形式,可以是作为与不作 为的结合,也可以是不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如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是否属于共犯关系? 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一 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 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 预备。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 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 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 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可。 【例 1】甲、乙是同一 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手架上配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一起用力朝下扔东 西,结果两人一边聊天一边干活,不慎将离脚手架不远处的一过路人砸死。甲乙共同致 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属于共犯? 【分析】甲、乙即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但并不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因二人 的主观心态都不是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不能成立共犯,而分别走过失致人 死亡罪。 【例 2】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 班时间还有 15 分钟。 甲心想, 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 15 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 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 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 15 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 时间 15 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 甲、乙的行为:(2004 年真题)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分析】正确答案为 BD。此案中,虽然危害结果是甲乙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的,但 二人对此主观上均无故意,属于典型的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论处,而应各 自分别定罪处罚。注意:共同过失犯罪并非过失的共同犯罪。也并非共同犯罪,只不过 是共同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同一犯罪。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