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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永贵)

(2010)23号

当事人:姜永贵,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天健或者公司)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政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姜永贵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姜永贵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永贵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深天健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24日,深天健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5日,深天健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其中天健现代城项目按已收商品房销售款测算),该表显示深天健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

1月7日上午,深天健财务部对表一进行修正,将天健现代城项目按2007年达到收入确认条件部分测算,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深天健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深天健董事、总经理姜永贵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深圳市国资委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深天健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深天健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深圳市国资委。

1月14日上午,深天健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深天健已向深圳市国资委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天健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天健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深天健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深天健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深天健上报深圳市国资委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深天健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解释主要原因是:“比较基数一直采用原审定的2006年净利润,未考虑所属亏损法人企业按新准则追溯调整对净利润的影响,由于所得税费用的追溯调整,使调整后的2006年净利润比原审定数增长幅度很大,从而降低了2007年度净利润的增幅。”

二、相关信息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2008年1月16日深天健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当日,公司股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和均价分别为25.20元、25.30元、24.10元、24.18元和24.79元,收盘跌幅达6.10%、与深证成份股指数偏离值为-2.52%。当日卖出“深天健”数量列前二十名者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都是个人投资者,买入“深天健”数量列前二十名者全部是个人投资者。

当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卖出“深天健”119,900股,其说明卖出“深天健”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业绩增长仅仅是略高于其之前在2007年10月24日预告的业绩大幅增长50%-100%下限。而且大大低于了之前市场和我们对其0.75元左右的业绩预期。而此次施工业务的亏损加大,也引起我们的严重关注,动摇了我们原先对于公司的判断。”

自2007年10月24日至2008年1月16日,即深天健披露2007年度业绩预增公告至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期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各发表了一篇关于“深天健”的研究报告,三家机构预测深天健200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91.63%、99%和110.30%。

2008年7月31日,深天健向我会调查部门提交的书面说明,分析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中的净利润增幅54.61%落在业绩预增公告的50%-100%区间下限的原因,主要是披露业绩预增公告时未能预计天健现代城项目入伙延期导致收入减少、未考虑某项目的减值损失和未预计到某案败诉导致损失。

三、姜永贵卖出“深天健”股票的情况

2006年4月4日,姜永贵深圳股东账户委托证券营业部买入41,800股“深天健”,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永贵持有10,450股“深天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永贵用其办公室电脑(IP地址121.15.136.177)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5,450股“深天健”,委托价格26元;当日9时44分55秒,该笔委托成交,成交金额141,700元、交易费用850.20元。当日9时50分,姜永贵以26.17元的价格委托卖出2,000股“深天健”,9时51分撤回该笔委托。卖出“深天健”所得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和交易其他股票,未取出现金。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以内幕信息公开日2008年1月16日为基准日,姜永贵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为2,964.80元。

上述事实,有账户交易记录、公司公告、会议记录及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姜永贵知悉深天健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卖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姜永贵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源得亨、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

(2010)22号

当事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得亨),住所:吉林省辽源市福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利。

辽源辽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河纺织),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利。

由春玲,女,1995年至今任辽源得亨董事会秘书,兼任辽河纺织公司秘书。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十九委二十组。

赵利,男,2005年至今任辽源得亨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辽河纺织董事长;同时是辽源得亨和辽河纺织的法定代表人。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十四委十一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李跃”、“柳凤莲”账户涉嫌内幕交易及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辽源得亨、由春玲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辽河纺织、由春玲内幕交易主要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08年2月,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信托)重组辽源得亨的过程,将使辽源得亨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是属于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敏感信息。自2008年2月14日辽源得亨与百瑞信托重组的实际运作方沿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层进行商谈,确定重组合作意向,双方核心重组条件达成一致为内幕信息形成日,至2008年4月28日公司第一次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股票继续停牌公告前,为内幕信息敏感期。

(二)内幕交易账户的交易、资金存取情况

1.“李跃”账户交易情况

资金账户2216008577户名为李跃,下挂A542167194(沪)和0110951284(深)两个股东账户。根据调取的IP地址以及询问笔录显示,该账户实际控制人为由春玲。

2008年3月27日至4月9日,“李跃”账户买入“*ST得亨”394,800股,成交金额242.74万元;2008年4月11日卖出“*ST得亨”394,800股,成交金额290.15万元。2008年4月15日至18日,“李跃”账户买入“*ST得亨”907,006股,成交金额682.38万元,期间未买卖其他证券。2008年7月10日至10月31日,“李跃”账户买入“*ST得亨”281,600股,成交金额112.26万元,卖出“*ST得亨”1,188,606股,成交金额383.17万元,期间未买卖其他证券;截至10月31日,“李跃”账户资金余额229.04万元,未持有任何证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统计数据,“李跃”A542167194账户自2008年2月14日至4月18日期间,买入“*ST得亨”1,301,806 股,买入总金额9,251,153.23元,卖出394,800股,卖出总金额2,901,450元。截至2008年4月18日收盘时,该账户持有“*ST得亨”907,006股。截至2008年10月29日,该账户将4月18日时持有的907,006股“*ST得亨”全部卖出,卖出总金额为3,107,495.81元。该账户扣除税费后实际盈亏为-3,333,346.95元。

2.“柳凤莲”账户交易情况

资金账户2216008566户名为柳凤莲,下挂A542158852(沪)和0110950389(深)两个股东账户。根据调取的IP地址以及询问笔录显示,该账户实际控制人为由春玲。

2008年4月1日、2日,“柳凤莲”账户买入“*ST得亨”82,900股,成交金额51.71万元;4月9日、11日,卖出“*ST得亨”82,900股,成交金额60.16万元。2008年4月14日至17日,“柳凤莲”账户买入“*ST得亨”796,911股,成交金额591.22万元,期间未买卖其他证券;2008年7月10日至12月15日,“柳凤莲”账户买入“*ST得亨”451,600股,成交金额187.05万元,卖出“*ST得亨”1,248,511股,成交金额421.35万元;截至12月15日,“柳凤莲”账户资金余额35.73万元,未持有任何证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统计数据显示,柳凤莲A542158852账户自2008年2月14日至4月18日期间,买入“*ST得亨”879,811股,买入总金额6,429,267.51元,卖出82,900股,卖出总金额601,570元。截至2008年4月18日收盘时,该账户持有“*ST得亨”796,911股。截至2008年11月3日,该账户将4月18日时持有的796,911股“*ST得亨”全部卖出,卖出总金额为2,940,332.17元。该账户扣除税费后实际盈亏为-2,948,983.96元。

“李跃”、“柳凤莲”账户由辽河纺织、由春玲、李跃、柳凤莲、姚秀双共同使用,由春玲全权负责证券交易;上述两账户资金来源为:辽河纺织800万元、姚秀双415万元、李跃10万元,柳凤莲30万元,由春玲15.14万元,并按照出资比例结算盈亏。其中,辽河纺织投入的800万元资金,利用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交易“*ST得亨”,根据出资比例对账户盈亏进行计算,辽河纺织的亏损额为395.69万元;包括由春玲个人及其他自然人资金在内的其他资金470.14万元,由春玲利用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交易“*ST得亨”,根据出资比例对账户盈亏进行计算,亏损额为232.54万元。

辽源得亨董事会秘书兼辽河纺织公司秘书由春玲,自始至终参与了百瑞信托重组辽源得亨的全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调取的网络IP地址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显示,以上两账户的全部交易行为均为由春玲操作完成,由春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管理的“李跃”、“柳凤莲”账户交易“*ST得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二、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主要事实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显示,前十名股东中第十名股东持股数为759,600股,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第十名股东持股数为724,300股,该两类前十名股东名单中均没有李跃、柳凤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6月30日,“李跃”账户持有“*ST得亨”907,006股,为“ST得亨”第七名股东和第五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柳凤莲“账户持有“*ST得亨”796,911股,为“*ST得亨”第九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为由春玲编写并提交董事会,由春玲把李跃、柳凤莲两人的名字从前十名股东中拿出去,再把后面的人补上。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对该中期报告中的股东差异情况不知情。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辽河纺织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得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由春玲是辽河纺织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由春玲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及其他自然人交易内幕信息相关的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按照规定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