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三/8 )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考点】按份共同抵押、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为了担保丙公司对银行的100万元债务,甲以其机器设备设立抵押,丙以其房屋抵押。甲、丙构成共同抵押。因为甲、丙分别于银行约定了各自抵押担保的数额,故甲、丙构成按份共同抵押。因为是按份共同抵押,所以,银行因主张其100万元债权而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确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即就甲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受偿40万元,同时就丙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受偿60万元。这是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间的区别。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担保物权,即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构成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这三个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规则是:先来后到(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题涉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顺位。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丁公司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抵押权。综上,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的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③须注意:本题不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是与《担保法》第42条规定配套的制度。根据《担保法》第42条,机器设备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可是,《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已经被废止了。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机器设备设立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登记为对抗要件。既然《担保法》第42条已经被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因此,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的抵押权。D选项错误。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三/9 )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原则上,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遗失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善意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并且,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无论辗转多少手,善意受让人均不能善意取得。本题中,该手表系遗失物,李某出卖给王某时,王某不能善意取得;王某出卖给郑某时,郑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仍归张某。
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a)请求人系物权人;(b)被请求人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③李某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李某将手表出卖给王某并完成现实交付后,李某的占有即丧失了,李某不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故张某对李某无返回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同理,张某对王某也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④须注意:盗赃、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留置权却是一个例外。本题中,若朱某不知该手表不归郑某所有,且不知该手表系遗失物,则朱某可善意取得该手表的留置权,朱某系手表的有权占有人。那么,张某对朱某即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也是学理上的通说观点(可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514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64页;崔建远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第944页)。
⑤本题中,出题人的意思颇费踌躇。若出题人的意思是:“朱某并未行使留置权,只是与郑某就修理费的支付发生了争执”,那么答案就是C选项与D选项。分析思路是: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而言,郑某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朱某系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张某可对郑某或者朱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⑥若出题人的意思是:“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那么答案是D选项,分析思路是: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修理,郑某系间接占有人,朱某系直接占有人,若朱某对郑某表明留置的意思(表明拒绝返还),则郑某的间接占有消灭(郑某不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张某对朱某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同时,因为手表系遗失物,朱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手表的留置权,朱某系物权占有人,张某可对朱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正确。如果是这样,出题人就以自己的观点否弃了通说观点。似乎就是如此。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三/10)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①《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②善意取得以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本题中,甲系房屋所有权人(且其处分权未受到任何限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④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向丙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无须经过承租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三/11 )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考点】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多重买卖有三个特征:(a)同一个出卖人;(b)同一个出卖人就同一个标的物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 (c)每一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权处分。
③本题中甲与乙、丙、丁就玉器订立的三个买卖合同构成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规定在《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因甲已经向丁完成了交付,丁已经取得玉器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
④因丁已经取得玉器所有权,甲向乙、丙实际履行交付玉器并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乙、丙均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对甲主张其他请求(比如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⑤甲、丙与甲、丁间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故D选项错误。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三/12)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考点】债的分类、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责任承担、按份之债
【解析】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成立侵权之债。若赔偿权利人与加害人对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则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因此消灭。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无效、被撤销的,仍按侵权之债处理。本题中,侵权发生后,甲、乙与丙达成了《调解协议书》,故系合同之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规范内容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遭受工伤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
双重救济。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请求获得工伤保险金,还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故C选项错误。
③根据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对丙承担的是按份之债。丙只能请求乙继续赔偿4万元。故D选项错误。
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三/13)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考点】拾得遗失物、留置权
【解析】①《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②本题中,方某与李某间成立了两个债:第一个,拾得遗失物之债,刘某拾得遗失物(且无侵占行为),刘某有权请求方某支付自己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二个,悬赏广告之债,方某发布悬赏广告,刘某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且无侵占行为),刘某有权请求方某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支付报酬2000元。故A选项错误;D选型正确。
③若方某未曾发布悬赏广告,则方某与李某间仍可成立拾得遗失物之债,刘某有权请求方某支付自己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C选项错误。
④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四:(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紧急留置权除外);(b)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c)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d)不得具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事由(约定不得留置、留置违反善良风俗或者留置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违悖的,不得留置)。本题中,出题人的意思是:刘某基于拾得遗失物之债占有方某的动产,而刘某基于悬赏广告之债对方某享有2000元的报酬请求权,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即使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的报酬,方某亦不得行使留置权。故C选项错误。
⑤C选项与2010年卷三第54题的D选项如出一辙,但惹起了不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