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为依法办理员工辞职、辞退,保证本所和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辞职(含调离)管理

(一)员工辞职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员工本人申请终止与本所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向本所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重要业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所继续处理的;

2、正在接受审查且审查事项涉及本所利益的。

(四)申请辞职的员工凡符合辞职条件及规定的,,本所董事会在其提交辞职申请书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三十日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辞职。

二、员工辞退管理

(一)员工辞退适用于本所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解除聘用协议,不受本规定限制。本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违法被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满但仍不能工作或不能调换其他工作的;

4、发生严重损害本所声誉行为的;

5、从事第二职业,及为其他事务所介绍与本所业务相类同的业务或从事其他危害本所利益的活动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辞退:

1、因公伤正在医院进行治疗期间;

2、女职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六个月以上或休产假期间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辞退员工须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及员工所在部门经理集体研究同意后做出辞退决定,通知被辞退者。

三、辞职、辞退有关手续及相关责任

(一)员工辞职或被辞退,自本所批准或决定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全部个人收入和福利。

(二)借住本所房屋的于本所批准或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搬出个人物品并交出房屋钥匙由本所验收,对损坏房屋设施者按修复或重置价格赔偿。

(三)辞职或被辞退员工于本所批准或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作、财物、资料等的交接手续,参加国内外特殊培训(指一次性花费2000元以上的)发,补交培训费。

(四)交接手续办完后,由办公室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劳动保险转移等手续。

(五)员工如未提前三十日提交辞职申请书或未征得本所同意而擅自离职,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该员工负责赔偿。

四、员工辞职、辞退必须向本所签定保证书,保证在辞职、辞退后仍遵守本所保密制度的规定,如有泄密给本所带来损害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二OO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