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进场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
9、基础台账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初始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可采取如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标后预算调整确认法
以公司(处)编制的标后预算成本为基数,按预计总成本的范围进行调整,扣除税金、暂定金,增加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调整为预计总成本。
方法二:施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估计确认法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工程量及实地单价编制施工工程成本预算,计算预计总成本。
项目经营部门在开工次月15日之前将《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见附件四)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处)经营部门,公司(处)经营部门审核后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批复各项目经营部门。项目经营部门将经公司(处)经营部门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交项目财务部门一份,作为财务部门帐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当合同工程量及单价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了合同成本,则应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项目经营部门在预计总成本变化的当季季末前15天调整预计总成本,并将预计总成本的详细调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明细计算表、取费标准以及编制说明)上报公司(处)经
营部门审批,公司( 处)经营部门审核后在季末前5天批复各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六条 如果本季预计总成本与上一季度相比没有变动,项目经营部门只须向公司( 处)经营部门报备《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见附件六),不需报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变更工程的预计成本的确定
变更已实施且业主已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分别计算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
变更已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计算预计成本,并按预计成本的80%计算预计收入;
变更未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不需考虑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
变更后预计总成本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前预计总成本=上期预计总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前预计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成本
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成本=预计可正常纳入计量清单批复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不能按期计量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
第二十八条 局直管项目的预计总成本须报局施工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每月25日前,项目经营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部以批复后的预计总成本作为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成本的依据,没有得到公司批复的预计总成本不能作为项目经理部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章 关于分包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指定分包
各单位承接的合同中,如果有部分工程被业主指定分包,并且不通过我方统一结算的,在确定合同总收入时,应将扣除这部分合同金额后的收入作为合同总收入。相应地,合同预计总成本也不包括这部分指定分包合同的预计总成本。
如果被业主指定分包的分项工程通过我方统一结算(即统一向业主出具发票,向税务部门代缴税金),在确定合同总收入时,则不扣除这部分合同金额,相应地,合同预计总成本也包括这部分指定分包合同的预计总成本。指定分包合同的预计总成本是指扣除收取管理费和代扣代缴的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织分包
项目实施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项目经营部门在确定分包合同预计成本时,以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商签定的合同金额为依据,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和代扣代缴的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作为预计成本。如果由于情况的变化,需要修订分包合同,分包预计总成本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分包与自营的界定
项目进场后,要及时进行策划,拟定分包实施方案。一般以综合单价(包括工料机费用)承包方式的按分包产值处理,以劳务单价和单纯设备租赁承包等方式的按自营产值处理。相对应的成本按分包成本与自营成本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公路一局对分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分包合同,不允许有工程数量、合同金额和付款期限等不确定事项的开口合同,更不允许不签分包合同先进场施工的情况存在。
第三十五条 除业主指定分包合同外,项目经理部分包的工程,无论何种情形,都应纳入整体合同作为一个合同处理,不能擅自进行合同的分立和合并。项目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应交存项目经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单位要按月办理工程结算,及时准确地归集成本费用,不得延期。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营部门每月25日前按不同的分包合同和分包单位向财务部门提供分包工程结算单。
第五章 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第三十八条 公路一局执行建造合同核算时,期间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百分比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变更收入、索赔